1.除疲勞計算外,需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态設計方法,用分項系數設計的表達式進行計算。
2.結構的極限狀态是指結構或者是構件能滿足設計規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臨界狀态,超過這一狀态結構或構件便不再能滿足設計要求。承重結構應按下列承載能力極限狀态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态進行設計:
①承載能力極限狀态為結構或構件達到最大承載能力或達到不适于繼續承載的變形時的極限狀态;
②正常使用極限狀态為結構或構件達到正常使用的某項規定限值時的極限狀态。
3.北京鋼結構設計,設計鋼結構時,應根據結構破壞的可能産生的後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可取為二級,特殊建築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确定。
4.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态設計鋼結構時,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必要時尚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偶然組合。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态設計鋼結構時,除鋼與混凝土組合梁外,應隻考慮荷載短期效應組合。
5.計算結構或構件的強度、穩定性以及連接的強度時,應采用荷載設計值(荷載标準值乘以荷載分項系數);計算疲勞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态的變形時,應采用荷載标準值。
6.對于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結構:在計算強度和穩定性時,動力荷載設計值應乘動力系數;在計算疲勞和變形時,動力荷載标準值不應乘動力系數。計算吊車梁或吊車桁架及其制動結構的疲勞時,吊車荷載應按作用在跨間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車确定。
7.設計鋼結構時,荷載的标準值、荷載分項系數、荷載組合系數、動力荷載的動力系數以及按結構安全等級确定的重要性系數,應按《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87)的規定采用。
8.計算重級工作制吊車梁(或吊車桁架)及其制動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以及連接的強度時,吊車的橫向水平荷載應乘以表3.1.8的增大系數。
9.計算平爐、電爐、轉爐車間或其它類似車間的工作平台結構時,由檢修材料所産生的荷載。